(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办理屠宰证要花三千元就可以了 (一)申请设立: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验收及发证: 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 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附照片); 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 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 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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